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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2023-06-15 15:23: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要求,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精神,打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三条 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事求是、规范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要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党委要把贯彻落实“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要层层传导压力,将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纪委要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提升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八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一)未收到信访反映,但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或者岗位廉政风险较高的;

(二)未收到信访反映,但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察等工作中,民主测评得分或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的;

(三)未收到信访反映,但干部群众有负面性议论的;

(四)有信访反映,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

(五)有信访反映,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

(六)有信访反映,有违纪事实,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七)未遵守干部管理监督规定:个人档案材料不客观,因私出入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组织统一保管,未按规定如实申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节轻微的;

(八)需要组织教育提醒、批评指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一)经初步核实,有违纪事实,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是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

(二)经立案调查,有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并以组织处理的。

第十条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一)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

(二)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犯罪的。

 

第四章  处理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廉政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廉政学习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参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等活动,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早警醒、严作风。

(二)谈心交心。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谈心交心,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专项巡察。纪委要对有关单位(部门)特定事项、特定问题及群众举报、反映较多的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开展巡察。重点巡查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六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细则和纠正“四风”等情况,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各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五)提醒谈话。各级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对发生的一些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

(六)警示谈话。对群众有反映,但问题不是很严重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被反映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提供证明材料。

(七)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应视具体情况,由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派人参加。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并做出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

(八)函询。需要采取函询方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了解的,纪委应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函询结果要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交。

(九)通报。对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组织轻处理。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向党委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等组织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按照党委的决定办理。

(二)党纪轻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党纪处分并以组织处理。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按组织处理程序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和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第三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党纪重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在按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作撤销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处理。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要求,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案件进展。        

 

第五章  四种形态相互转化条件与程序

第十六条 第二种形态与第一种形态的相互转化条件与程序:

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对党忠诚的态度、表现等因素,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十九条规定的,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二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一种形态。对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经核查,发现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七十三条规定,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一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

符合转化条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转化建议,书面报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提交学校党委审议决定。对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应当对其免于纪律处分作出书面结论。对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的,按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第三种形态与第二种形态的相互转化条件与程序:

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对党忠诚的态度、表现等因素,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三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其处理方式应当从适用第二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三种形态。

符合转化条件的,由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转化建议,报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按立案、处分的相关程序,提交学校党委审议决定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条件与程序:

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对党忠诚态度、表现等因素,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四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三种形态。

符合转化条件的,由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转化建议,报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学校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再按程序向上级纪委有关部门通报和备案。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实施齐抓共管机制。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建立监督执纪协调机制,以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为重点,及时沟通情况,安排工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第二十一条 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