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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自治区直属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6 16:54: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自治区直属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教规202211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以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设立并下达,用于支持自治区直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录引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课题攻关,结合学校“十四五”教育事业规划发展目标、建设任务,集中优势、科学研判,设定研究指南,引导研究方向,支持学科专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统筹规划。根据学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公开公正。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公开评议、校内公示、择优立项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

(四)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与学科建设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助项目,监督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信息及数据,建设项目库,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与立项,跟踪管理项目实施,组织绩效评价、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预算。严格履行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审批采购方式,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是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也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入库项目的组织推荐、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配合科研处做好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按自治区和学校要求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制度,接受并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为内蒙古艺术学院在职教职工、在读研究生,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且为项目的实际执行人。

(二)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专项

申请人应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学术思想活跃,创新发展潜力大,有较为扎实的研究基础,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目标明确、创新性强。

(三)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专项

申请人须为在读研究生,承担项目执行期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人须提供导师的书面推荐意见,获得批准的项目应由导师负责指导相关研究工作,并监督经费使用与项目结题。

(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专项

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组建了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具有凝练的研究方向,能紧密围绕学校重点发展领域,提出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和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

(五)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专项

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依托科研创新平台,组建了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团队。所申报项目能够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提升依托平台的创新能力,促进平台优化升级。

(六)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专项

申请人应为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研究骨干,组建的团队由不同学科方向研究人员组成,能够共同围绕一个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实质性交叉创新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限项规定

(一)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期只能牵头负责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2个项目。

)原则上同期同一导师指导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专项不得超过2项。

(三)研究内容与已获资助的国家级、省(自治区)部级以及其他类别项目重复的,或与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已公布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本科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加强本科生科研训练,根据研究内容可以吸收本科生参加项目研究与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学校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条件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进行限项查重后,将推荐项目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不接受任何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项目库建设的方式组织立项,每年7月前,科研处组织入库项目申报工作。各教学单位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重点,结合学校工作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计划、主要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的程序,择优并排序推荐入库项目,科研处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年度报送工作安排,科研处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择优确立为拟资助项目,公示后报送自治区基本科研业务费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已获得立项资助项目自然出库,创新性不足且连续两年未获得资助的项目将淘汰出库。项目库的更新周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收到基本科研业务费立项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研究任务、专家评审意见等,确定预期目标,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提交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应吸收专家评审意见,完善研究内容,确定经费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得改动项目研究核心内容和成果提交方式。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报道时,均应标注“内蒙古艺术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认定为校级项目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禁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的应采尽采,未达到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协助组织和督促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每年12月,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须按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报送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并按照要求纳入学校科研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再是我校工作人员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根据学校要求,按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能按项目计划实施研究内容或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的,暂缓或停拨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立项尚在执行期内且未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