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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12 16:51: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内蒙古艺术学院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学校资助项目经费

(一纵向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科研活动立项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学校资助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批准的对纵向项目的匹配经费、对自筹项目的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中央、部(委)、地方等科研项目批准单位及委托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如下: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鉴定和合同管理,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计划财务处是项目经费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执行预算,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核,审查项目决算。严格履行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审批采购方式,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四)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中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进行审核与办理。

(五)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六)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七)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版面/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论文版面费、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5.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及所属课题项目组成员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在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提取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一)间接费用的核定

间接费用数额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及预算核定。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细则)或科研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以下比例核定:

50万元以下部分为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资助总额

管理费

消耗费

绩效

合计

50万元以下

3%

2%

35%

40%

50万元-500万元

2%

2%

26%

30%

500万元以上

1.5%

1.5%

17%

20%

(二)间接费用的使用

间接费用的使用须正确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确定。

1.管理费:由学校统筹支配,管理费用于补充学校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提供科研管理服务的相关成本,具体支出内容包括:科研项目预研、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项等环节的相关费用;科研成果的报奖、推广等环节的相关费用;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孵化、申报、升级、评估检查等环节的相关费用;重大学术活动相关费用;科研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费、咨询费、劳务费、通讯费、图书购置费、交通费以及管理政策、文件的印刷、出版、宣传等相关费用;科研管理所需办公设备购置、租赁及维护费等;科研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调研差旅等用。

2.消耗费:用于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开支的仪器设备、房屋、土地、水、电、气等消耗性支出,消耗费在项目结题结账后仍有结余的,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3.绩效:用于项目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绩效在项目执行期内最高可发放70%,结题结账后发放30%。绩效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的完成情况,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与调剂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十一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确需调剂的,按照科研项目批准单位及委托方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调剂要求: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批后执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需报批。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报批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二)调剂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申请表》,经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计划财务处对预算科目进行指标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审批、财务报销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和财务支出报销规范。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未取得票据的原因,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费可纳入劳务费列支。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外拨资金的支付,须科研处根据项目外拨资金预算和合作研究协议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项目经费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对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经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审计处等部门审核后向项目批准单位或委托方提交,办理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 6 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结余经费用于原项目的继续研究(续研)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预研)等科研活动的支出。

(一)项目批准单位或委托方对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结余经费没有具体规定的项目,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按原预算在2年内继续使用结余经费,结题2年后的结余经费将收归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被撤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直接冻结其经费账户,经费按项目批准单位或委托方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学校统筹结余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经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均须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三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项目拨款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退休、去世等情况,计划财务处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各类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批。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内蒙古艺术学院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经科研处批准(或报请项目批准单位批准)后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批准单位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拨经费;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或者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学校将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追缴经费、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立项尚在执行期内且未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