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建立学业预警与分流淘汰机制,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者均须参加中期考核,未进行中期考核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研究生因休学等原因,经批准可推迟参加中期考核并延期毕业。
第三条 考核时间
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完成。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思想品德。考核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
(二)课程学习。重点考核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以及完成学分的情况。
(三)科研能力。考核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实际工作、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等项工作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独立工作能力以及责任心。
(四)专业能力。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中期创作实践要求,考核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本领域的专业技能。
(五)身体状况良好。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全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具体以学位点为单位,由学位点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过程中应征求党总支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的意见。
(二)研究生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按考核要求逐项填写,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核准课程成绩和学分。一份留所在学院存档,一份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三)导师要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写出评语,提出是否通过考核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生应按中期考核的要求,向考核小组汇报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及成绩、科研能力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要逐个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按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给出综合考核结论。
符合下列条件者,考核成绩为“合格”:
1. 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康的身体者;
2. 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各科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
3.第四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者;
4.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创作展演中期考核达到60分或合格及以上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
1.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康的身体者;
2.第四学期如有学位课考试仍不及格,但可重修者;
3.第四学期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者;
4.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创作展演中期考核未达到60分或合格及以上,但可继续参加考核者;
5. 受违纪处分但未解除处分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未遵守校规校纪,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或因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2.一门学位课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3.课程考试虽均及格,但科研能力等较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4.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本领域专业技能较差,未通过中期专业创作展演考核者。
(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中期考核结束后,及时将中期考核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处审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上交的考核材料,反馈复审意见,并就争议问题提交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进行协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中期考核合格者,按照培养计划要求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二)中期考核基本合格者,须延学一年,参加下一年度中期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者,终止学业,发给肄业证书。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学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中期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对不合格研究生的最终分流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