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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0 10:52: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学校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及《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强化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强化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并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职责为:

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察办)。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巡察办主任应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副主任,任免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备案。具体职责为:

传达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

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立巡察组。学校党委可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人员从有关单位优秀干部中选调,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同意。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具体对象包括: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学校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列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巡察工作应在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八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学校党委职能职责,牢牢把握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开展巡察监督。主要内容有:

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重点了解被巡察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情况,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执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等突出问题。

聚焦整治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了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担当尽责、为民服务,依法履职、廉洁用权等情况,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在基建管理、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招生管理、后勤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等重点领域违规用权、以权谋私,敷衍塞责、懒政怠政,搞政绩工程、做表面文章,挥霍侵占国有资金资产资源,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损害师生利益等突出问题。

聚焦整治党组织软弱涣散、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欠缺问题,重点了解被巡察党组织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等情况,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党内监督乏力,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不严肃,“三务”不公开,执行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制度不力、独断专行,班子不团结或者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如实报告个人干部重大事项、违规用人、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干部档案造假等突出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把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和巡察“回头看”贯通起来,穿插使用,同时灵活运用“点穴式”巡察等方式,打好“组合拳”,破解“熟人社会”监督难题。其中,常规巡察可与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巡察的具体方式包括: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巡察准备。巡察组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被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题和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等。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