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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1 16:35: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社科工作办通字〔2021〕3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允许实施“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等。

第四条 “包干制”是指对项目扣除管理费、消耗费后的其余全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管理费、消耗费计提比例按《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项目研究需要的合理支出。各项经费支出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项目批准单位对经费预算无特殊规定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发放程序和学校其它项目间接经费绩效发放程序相同。

第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项目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审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项目批准单位。

第八条 实行结果导向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项目结题时,在校内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支出发放情况等事项,接受内部监督。

第九条 项目结项后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通过结项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有与上级项目批准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批准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