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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及负面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20 11:03: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及负面清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及外聘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在学校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举报邮箱信息,依法依规接受单位或个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六条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责成涉事教师所在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涉事教师所在部门的初步调查结果,区分事件类型和性质,根据需要,组织相应职能部门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意识形态问题、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和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科研问题、学术道德问题的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教育教学问题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侵害学生利益问题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进行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保密问题的由党政办公室进行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国有资产问题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多方面问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在各自分管领域进行核查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纪委监管范围的人员,配合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理建议进行复核, 研究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 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时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五)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 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小组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再聘用。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属地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一次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通报和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情况,并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教育教学、学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3.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二)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2.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3.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三)学术道德方面

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教育教学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院名、院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4.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5.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五)其他方面

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及负面清单(试行)》列出的情形,也包括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