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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5 10:48: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重点是对不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不适应学校事业发展新要求,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到达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五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不力,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推动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顿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人事招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教职工意见大的;

(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或者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渎职情形。

对于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问责影响期满后的职务安排,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后仍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

3.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4.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二)廉洁方面不严格不干净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2.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三)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

1.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师生意见较大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

3.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

4.能力素质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5.人岗不适宜,不能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方面不扎实师生不满意

1.对师生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师生意见较大的;

3.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或不合格的;

2.在督导督察、巡视巡察、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师生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的;

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使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5.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负责同志或者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热情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所在单位(党总支)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领,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对因健康原因调整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干部所在单位(党总支)应当向学校党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特别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象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依据。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